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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系指按因私出境程序办理的出国(境)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通过各种渠道自行联系获得国外资助或个人出资出国(境)或赴港澳台地区留学、访问、考察、进行学术交流(含讲学、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探亲、旅游的本校在职人员。 第二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条件具体是: ⒈政治上符合出国条件,现实表现好。 ⒉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际能力。 ⒊身心健康。 第三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申报要求。 ⒈提交申请时间。出国人员应根据实际出访时间提前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一般提前三个月。 ⒉申报内容。必须明确填写出国(境)任务、时间、在外停留期限、出国路线及经费负担办法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邀请函件及翻译件、对外合作协议及翻译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应由所在单位、教务处、科技产业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联合会签,报主管校长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院级领导、处级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的审批程序参见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基层单位应认真审核校内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结合本人的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状况、经费负担办法及本人出访期间校内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安排等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财务资产处、研究生学院主管负责人会签后,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其中,教务处应对其出国期间的教学任务做出审批;科技产业处应对其科研课题的完成、拟寄出或携带出国的学术论文及有关资料需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人事处应对其出国期间的工资等相关问题做出审批;财务资产处对其借款及出国抵押金等项目做出审批;研究生学院对其在读研究生课程或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做出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是: 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⒉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⒊本人领取并认真填写《辽宁中医药大学各级各类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表》、《辽宁中医药大学各级各类人员出国(境)请假表》,自行办理审批手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行前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教育,学习出国(境)必读的有关文件。要特别注意掌握关于妥善处理在国际活动中出现的台湾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的原则和方针政策。凡初次出国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外事教育,不得出国。出国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回访。 第八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①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②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③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④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⑤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和节约外汇开支。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九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一律不得延期(赴港人员延期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对逾期人员的工资、公职等待遇问题参见校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同时,国际交流合作处不在为其及家属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条 赴港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需由本人提前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以三个月为限。待遇按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注意以下事项: ⒈请于返校后一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可通过电话)。未按时报到者,则视为逾期。 2.认真书写总结报告,一个月内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国情况;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还应通过举行报告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与校内外同行交流,使出席会议的成果共享。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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